汇总丨市场监管领域“处罚到人”“一案多罚”,违法行为有这些---(附权威解读)
1、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案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行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9.39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涉事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该单位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另查,陈某某任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责任必须警钟长鸣,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落实技术服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将电梯维保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督促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2、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
8月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获知一“奈雪的茶”奶茶店加工使用腐烂水果等食品安全问题的线索后,立即对涉事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拟对两家涉事门店各给予顶格罚款10万元,对两家门店店长分别罚款25万元和28万元。
3、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肉以及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8月,根据媒体报道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猪肉及其制品过程中,将发黏、发臭等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肉混入正常肉品中以“特价肉”或制作成肉馅、香肠进行销售,涉案货值共计1.85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79万元。当事人售卖变质肉的违法行为与其在经营场所现场宣传“不卖隔夜肉、天天新鲜”等内容明显不符,构成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8月28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肉及其制品以及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万元,没收相关肉品,罚款137.15万元,罚没款合计138.94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落实“处罚到人”。其中:对违法行为负有总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总经理孙某、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生鲜部经理张某、对直接负责肉品食品安全管理的肉品课主要负责人李某、对直接参与处理并销售有异味变质猪肉的肉品课员工张某和姜某等5人,分别处以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到10倍不等的罚款,罚款合计92.65万元。
食用腐败变质的猪肉,易造成感染性的肠道疾病。媒体曝光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立即查封涉案猪肉及其制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落实“处罚到人”,形成强大震慑,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仙居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9月7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
经对该企业相关人员多人进行询问调查以及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杨某,在未告知企业其他人员的情况下,将9月7日生产的1500盒豆腐生产日期虚标成生产日期9月8日的400盒、生产日期9月9日的500盒、生产日期9月10日的600盒。涉案豆腐销售单价为5元/盒,货值金额7500元,因还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50000元、对杨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四川省华蓥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四川省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行为及时移送,与公检法等部门形成打击合力,针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员限制从业。
今年以来,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对胡某香、杨某成等13人利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或非法添加的行为做出了“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的决定,并予以了公告。该批案件是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处置的第一批“处罚到人”的行政处罚案件。
华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附:
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
6、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了天府新区某现代农场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该案成为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例“处罚到人”的行政处罚案件。
据介绍,去年某日接新区疾控中心关于部分群众在某现代农场处参加婚宴后出现腹痛腹泻,疑似食物中毒的线索后,该局随即对该现代农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农场婚宴午餐所用的虾、蟹等食材上带有副溶血性弧菌,因上述食材的清洗和食品的制作加工操作不规范,出现了午餐食品原材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进而引发食物中毒事件。
该农场负责人夏某某、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副溶血性弧菌的交叉污染,导致20余人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应对此次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事件负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22日,该局依法对涉事农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05元,并罚款292575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对该农场负责人夏某某罚款18720元;对农场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罚款14320元。
7、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7月18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看到微博视频号“内幕调查局”发布了“两家外卖平台销量第一的炸鸡店,华莱士有多脏?”的视频,反映华莱士北京某加盟店发生的鸡块掉地上捡起来重新炸、清洗剂滴进油锅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两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性质恶劣,而且社会影响程度深。当事人詹某作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工作,负主要责任。”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陈铁建介绍。最终,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落实“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企业做出顶格处罚决定,并将违法行为处罚到詹某个人,罚款194842.1元。
“这个案件是我区首例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此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零容忍的决心。”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协调科科长高静表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工作的落实,对预防、控制和惩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权威,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8、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例,儿童牙膏不合规,法人与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被罚。说理性处罚决定书9、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罚款27.6万,行政拘留5天。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22日发布消息称,上海近日办理了首例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经查,2021年4月,邹某购进走私的牛肉200余公斤,存放于上海泰和路一冷库内,尚未对外销售即被查获。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没收涉案牛肉,并处罚款27.6万元。虽然本案尚未构成犯罪,涉案牛肉经检验亦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但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据介绍,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市首起食品安全领域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案件的顺利办理,除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信息共享、联动办案外,《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衔接工作指南》也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今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衔接工作指南》。
这是全国第一个专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衔接工作的系统性工作指南,旨在解决《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在实践中各方认识不一、部门间衔接不畅、可操作性差等难题,对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等进行规范,有力保证“处罚到人”。
“罚款到人”制度解读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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